保安员被控奸杀17岁女友案 被告被判死刑 监禁15年及3鞭
(槟城20日讯)保安员被控奸杀17岁女友案,槟城高庭基于辩方无法挑起控方证据疑点,宣判被告达米兹谋杀及强奸两项罪名成立,分别被判死刑,及监禁15年与鞭笞3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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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司法专员拿督阿都瓦哈说,死者在自辩时,提及他在案发当天早上8时抵达死者住家,敲了门几次后,没有人来开门,他就回到姐姐家,为手机充电及睡觉。
“被告也说,他在晚上7时醒来,才从手机里的微信及WhatsApp中的短讯,发现其女友在住家毙命的新闻,然后就骑摩哆去女友家。”
他说,被告的裤子及衣服上也沾有死者的血迹,但被告指,那是他在案发前一天下午4时,与死者在公巴一海边发生性行为时所沾上。
“被告说,发生性行为时,他与死者有穿着衣服,只是拉下裤子,站着进行‘短暂’的性行为。”
针对此,阿都瓦哈说,被告称死者当时是自愿与他发生性行为,但法庭难以相信此说法,法庭认为,血迹是两人在争斗过程中,以及被告割死者喉部时所留下。
阿都瓦哈说,被告指案发时在姐姐家睡觉,但没有任何证人可证明,其姐姐也未被要求上庭供证。
针对强奸罪名,被告代表律师雅谷说,被告与死者相爱,是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并非强奸。
针对此,阿都瓦哈说,死者的阴道里有被告的精液,而死者处女膜有新的裂痕,而血也从阴道渗出,这一点,辩方也无法挑起疑点。
在聆听法官判词后,达米兹表情泰然,而其家人在休庭时也围着他聊天。
新闻背景:
现年24岁的达米兹被控在2015年10月25日早上7时30分至傍晚7时30分间,在公巴新市镇某组屋单位内谋杀17岁的英丹苏拉雅,触犯刑事法典第302条文。
次控状指他在上述相同日期、时间及地点,强奸英丹苏拉雅,触犯刑事法典第376(1)条文,若罪成将面对最高监禁20年及另加鞭笞的刑罚。
另一方面,被告早前也被控强奸另一名女子,被地庭法官判决坐牢10年及鞭笞2下。
该控状指他在2015年10月8日凌晨4时30分至5时30分之间,在公巴巫金9甘榜苏洛一住宅内,强奸一名21岁女书记,并以刀威胁要杀受害者,导致她陷入恐惧,抵触刑事法典第376(2)(B)条文,罪成可被监禁不少于5年或不超过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