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18日訊)檳島市政廳公共衛生及執照常務委員會委員陳慧萍說,市政廳取締及罰款違例小販的目的,絕對不是因為要增加收益,而是為了公眾利益。
“畢竟檳城是美食天堂,必須要確保小販在處理食物過程中,不會破壞食物品質,也讓食客的健康受到保障,減少食物中毒情況。”
她今日是接受本報記者詢及,有小販投訴檳島市政廳執法組頻頻展開視察,包括沒戴帽子罰10令吉、沒穿圍裙罰10令吉,沒穿包鞋再罰10令吉,執法過於嚴厲一事,這麽回應。

她說,執法人員的確有權力開出罰單給沒有遵守條例的小販,但所開出的罰單都會有文件注明,不會存在“濫權”情況。
“執法人員是很人道的,對於初犯者,一般都會先給口頭警告,不會直接就開罰單,但也要看情況,沒有給口頭警告並不代表不能開罰單。”

另一方面,根據本報記者總結走訪一些餐廳員工的說法,隻要依據衛生標準作業,就不會開罰款。
一家扁擔飯店業者說,執法人員會上門執法,但不會立即開出罰單,而是會先給與口頭警告,若下次再犯就會開罰單。
一家點心店員工說,他們一直都有依據衛生標準,因此不會被取締,也不會被開出罰單。
“我們員工都會戴帽子及穿上圍裙,也會帶上口罩,完全是符合衛生標準。”


在1979年小販條例下的罰款
1.沒有穿圍裙或戴帽子: 初犯罰款:20令吉 第2次罰款:40令吉 第3次罰款:80令吉 |
2.其他沒有特別注明的衛生標準(如穿包鞋等): 可在其他條例(Kesalahan lain-lain)下被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