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檳島市政廳公共衛生及執照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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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是為了衛生及公眾利益 小販必須戴圍裙帽子穿包鞋

(檳城18日訊)委員陳慧萍說,市政廳取締及罰款違例的目的,絕對不是因為要增加收益,而是為了公眾利益。

“畢竟檳城是美食天堂,必須要確保在處理食物過程中,不會破壞食物品質,也讓食客的健康受到保障,減少食物中毒情況。”

她今日是接受本報記者詢及,有投訴檳島市政廳組頻頻展開視察,包括沒戴帽子罰10令吉、沒穿圍裙罰10令吉,沒穿包鞋再罰10令吉,過於嚴厲一事,這麽回應。

陳慧萍。

她說,人員的確有權力開出罰單給沒有遵守條例的,但所開出的罰單都會有文件注明,不會存在“濫權”情況。

人員是很人道的,對於初犯者,一般都會先給口頭警告,不會直接就開罰單,但也要看情況,沒有給口頭警告並不代表不能開罰單。”


扁擔飯店業者說,執法人員會先口頭警告他們要遵守服裝條例。

另一方面,根據本報記者總結走訪一些餐廳員工的說法,隻要依據衛生標準作業,就不會開罰款。

一家扁擔飯店業者說,人員會上門,但不會立即開出罰單,而是會先給與口頭警告,若下次再犯就會開罰單。

一家點心店員工說,他們一直都有依據衛生標準,因此不會被取締,也不會被開出罰單。

“我們員工都會戴帽子及穿上圍裙,也會帶上口罩,完全是符合衛生標準。”

無論是準備食物或是招待顧客的員工,小販業者及員工都是遵守條例,戴上帽子及穿上圍裙。
員工們的穿著都遵守衛生標準。

在1979年條例下的罰款

1979年條例(Undang Undang Kecil) 7(1)條例:
1.沒有穿圍裙或戴帽子:
初犯罰款:20令吉
第2次罰款:40令吉
第3次罰款:80令吉
2.其他沒有特別注明的衛生標準(如穿包鞋等):
可在其他條例(Kesalahan lain-lain)下被罰款。
執法是為了衛生及公眾利益 必須戴圍裙帽子穿包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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