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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山腳煉毒案

3被告判死刑

法官阿克達

女被告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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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山腳煉毒案 3被告判死刑

(檳城6日訊)4年前在大山腳煉毒的3名男被告,包括2名伊朗籍化學師,因答辯方無法挑起控方證據疑點,今被高庭下判販毒罪名成立,被判死刑。

另一名女被告,則因罪證不足,當庭釋放。

首被告是本地印裔男子峇拉克裏斯南(63)、次被告是伊朗人莫哈末阿巴斯(37歲)、第3被告也是伊朗人賽末森(31歲)。第4被告,即案中女被告,則是拉晶德維(56歲)。

3名男被告,因辯方無法挑起空房證據疑點,被判罪名成立。
女被告(左)被判無罪釋放。

宣判時指出,首被告是充當煉毒廠店屋單位的業主,雖然他在答辯時,指店屋底樓出租給人,但警方當時起獲毒品及化學物品,被告不可能不知曉毒品的存在。

他說,3名男被告都在屋內被捕,3人有共同販毒的意識,至於女被告則事後在屋子範圍外被捕。


因此,他宣判3名男被告罪名成立,

警方押送3名男被告,3人皆被判死刑。

根據控狀,4人於2015年8月20日晚上10時10分,在大山腳南美園一帶店屋煉毒,製造冰毒,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條文下被定罪。

罪成者,可被判死刑或終身監禁,另可加鞭刑至少15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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