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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山脚炼毒案 3被告判死刑
(槟城6日讯)4年前在大山脚炼毒的3名男被告,包括2名伊朗籍化学师,因答辩方无法挑起控方证据疑点,今被高庭下判贩毒罪名成立,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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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名女被告,则因罪证不足,当庭释放。
首被告是本地印裔男子峇拉克里斯南(63)、次被告是伊朗人莫哈末阿巴斯(37岁)、第3被告也是伊朗人赛末森(31岁)。第4被告,即案中女被告,则是拉晶德维(56岁)。
法官阿克达宣判时指出,首被告是充当炼毒厂店屋单位的业主,虽然他在答辩时,指店屋底楼出租给人,但警方当时起获毒品及化学物品,被告不可能不知晓毒品的存在。
他说,3名男被告都在屋内被捕,3人有共同贩毒的意识,至於女被告则事后在屋子范围外被捕。
因此,他宣判3名男被告罪名成立,女被告无罪释放。
根据控状,4人于2015年8月20日晚上10时10分,在大山脚南美园一带店屋炼毒,制造冰毒,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条文下被定罪。
罪成者,可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另可加鞭刑至少15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