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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察收賄1萬3000 兩罪判 監14年 罰7萬

(亞羅士打6日訊)前警察伍長在7年前涉及收賄1萬3000令吉,今日在亞羅士打地庭面控時認罪,2項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4年和罰款7萬令吉。

被告為山蘇沙魯山蘇丁(38歲),他在案發時,在吉打州毒品罪案調查組任職,今日被控2項罪名。

第一項控狀指被告在2013年6月14日在默貢Longwan商店前,向接受莎麗法給予的7500令吉賄金,作為協助前者的丈夫阿茲哈諾丁免於在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條文下被控。

山蘇沙魯丁(右)被反貪局官員押上亞羅士打地庭面控。

第二項控狀則指被告在2013年7月26日中午1時03分,在默貢人民銀行前第五號、第7號和第8號提款機前,因為同一件事,接受5500令吉的賄金。

被告在2009年反委員會法令第16(a)(B)條文下被控,並可在相同法令下第24(1)下被判刑,罪成可被判處監禁不超過20年和罰款不少過5倍賄金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法官慕達查迪在第一項控狀中,判處被告監禁8年和罰款4萬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監禁1年取代;第二項控狀則判處6年監禁和罰款3萬令吉,若無從繳付則再監禁1年取代。

兩項監禁懲罰從今日開始,同步執行。

此案的副檢察司為陳秀萍(譯音),而被告並無代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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