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冠英被控◢ 再被控不诚实挪用财物罪 林冠英不认罪 案移吉隆坡法庭
(北海11日讯)槟前首长林冠英,今日再次因海底隧道工程被提控上庭,他表明不认罪后,案展至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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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于今早11时于北海法庭,在刑事法典第403(不诚实挪用财产)条文下,下面对2项控状。
首控状指出,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在光大21楼的土地与矿物局,不诚实将槟州政府土地,即东北县丹绒槟榔价值1亿3508万6094令吉的Lot Tanah No. HS(D)18801,No. Lot 702 Sesyen 1地段,给予Ewein Zenith有限公司,触犯刑事法典403条文。
摄影:纪允贤
次控状指,被告於2017年3月22日,在光大21楼土地与矿物局,不诚实将槟州政府土地,即东北县丹绒槟榔价值7366万8986令吉的Lot Tanah No. H.S.(D)19318,No. Lot 10012 Sesyen 1地段,给予Zenith Urban Development 有限公司,触犯刑事法典403条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过6个月及不超过5年、鞭笞及罚款。
控方基于涉及2宗案件的主要证人都是居住在巴生谷一带,为了确保安全及公正,要求转移至吉隆坡法庭审讯。
“大部分证物都是文件,由调查单位保管,而反贪会的总部是在布城,这也是为了确保证物的安全及考虑到物流方面。”
不过,林冠英的代表律师哥宾星反驳,事件是发生在槟城,应在槟城进行审讯,而且反贪会总部位于布城的理由不充分,因此反对移交吉隆坡法庭。
最终,地庭法官阿末阿扎里谕令将此案移交至吉隆坡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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