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18日訊)檳州供水控股有限公司總執行長拿督傑瑟尼說,檳島市政廳(MBPP)在期待其產業內已中斷的水費計表獲得重新安裝前,應先採取行動解決其小販租戶未付水費問題。
他以4理由來力證檳島市政廳應負起責任,即:
一:檳島市政廳擁有有關小販空間,並進行著租賃計劃,而違約用水戶是檳島市政廳的租戶。
二:供水是基於檳島市政廳的租賃批準,供給正在市政廳產業內經商的租戶。
三:水費計表中斷的位置在檳島市政廳產業內,而不是小販的家。
四:檳島市政廳與其租戶簽約並收取租賃押金。

傑瑟尼也是檳州供水機構總執行長,他今日針對一則新聞報導指,檳島市議員王宇航聲稱,檳島市政廳小販中心的新租戶不應被強迫支付舊小販未繳付的水費一事,發文告作出回應。
傑瑟尼形容,王宇航的說法,是錯誤及具有誤導性的。
“檳州水機構無法強迫檳島市政廳的任何準租戶,解決另一個違約租戶的水費;但是,若任何產業的供水,因為未繳付水費而被中斷,檳供水機構保留在水費獲得解決後,才重新連接供水的權利。”
他說,檳州供水機構根據法律行事,不僅是服務檳島市政廳,而是服務全檳61萬6082名注冊的家庭及商業用戶。
傑瑟尼:檳供水機構根據法令行事
傑瑟尼說,作為一個持牌供水營運商,檳供水機構根據2006年水供服務業法(WSIA 2006)的規定在檳州供水。
他指出,該法令的以下部分適用於檳島市政廳案件,即:
一:第37(2)(e)條文:“若因違反本法案及其附屬法而遭事前中斷供水,則不得要求供水許可證擁有人向任何產業供水。”
二:第89(1)條文:“供水許可證持有人可以通過切斷供水管,或斷水來中斷一名用水戶的水供,包括擁有減少供水或水壓的權利。”
三:第89(2)(a)條文:“如果業主、管理公司、房客或用水戶未能清償供水數額,則供水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第(1)節條文行使其權利。”
每次重新連接費用為35令吉
傑瑟尼說,根據2014年水務服務業(水網及水管)條例,及2014年水務服務業(水務服務押金、費用及收費)條例,每次重新連接的費用為35令吉。
“任何人都可以支付未繳水費和重新連接的費用,無論是業主、租戶、地主、企業或政府組織。也可由參與房產銷售,或租賃交易的一方或雙方支付。“
因此,他說,在檳島市政廳的情況,市政廳可以選擇付清前租戶未清償的全額水費和重新連接費用,檳州供水機構會在收到全額付款的24小時至48小時內重新連接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