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19日訊)高庭法官宣判,保鑣槍殺拿督案第二答辯人,即保鏢公司,須賠償受槍傷的攝影師阿米魯,8萬4470令吉的創傷後遺症及醫藥費等,另需負責3萬令吉堂費。
阿米魯於去年8月入稟法庭,向開槍的保鏢及保安公司索取賠償。
高庭法官拿督哈達麗雅今日駁回第二答辯人的抗辯,宣判第二答辯人需要賠償給起訴人。

第二答辯人需賠償起訴人,無法工作3個月的薪水1萬令吉、醫藥費4470令吉、受槍傷的左手無法再正常活動,如提取重物賠償4萬令吉、創傷後遺症,如影響睡眠及脾氣暴躁賠償3萬令吉。
高庭法官在宣判時說,第一答辯人即保鏢賈爾法哈立,是第二答辯人即GMP Kaisar保安(馬)有限公司的員工,而該公司也提供槍械讓第一答辯人使用,因此需要對第一答辯人的行為負責,並不能推卸責任。
早前,第二答辯人在答辯書中指出,他們委派第一答辯人作為特定人士的私人保鏢,因此第一答辯人的工作範圍,是由North Metal有限公司負責。
(攝影:紀允賢)
第二答辯人在答辯書中也說,他們不曾允許第一答辯人向公眾開槍,有關事故主要是因為第一答辯人所犯下的失誤。
答辯書中說,起訴人身為記者,卻無法采取合理行動保護自己,在意識到有事情發生時,還接近第一答辯人。
起訴人的代表律師為西蒙穆勒裏。
新聞背景
保鑣槍殺拿督案發生於2016年12月1日傍晚7時許,在敦林蒼佑大道(靠近往檳城大橋路段)發生。

當時,拿督的保鏢,槍殺擁有拿督勳銜的檳州商界青年才俊王德光,之後下車狂追友人林汶隆,導致2名無辜路人中槍枉死,另4人受槍傷,包括國營電視台攝影師阿米魯。
阿米魯較後起訴保鏢及其保安公司,他在起訴狀中指出,第一答辯人(保鏢賈爾法哈)是為第二答辯人(保安公司)工作;而第二答辯人即GMP Kaisar保安(馬)有限公司,則是為第一答辯人提供自動手槍,作為工作用途,不過有關保安公司是擁有合法的軍火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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