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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犯拒查撞路障案 被告不認罪 案展512過堂

(檳城26日訊)在行動管製令期間外出遇路障案,被告今日被控上法庭面對3項罪名,

因要給被告委任律師,案展5月12日過堂。

西南縣警方今午發文告指出,36歲的印裔被告迪亞穀擁有8項刑事罪案前科及2項毒品案前科,他的尿檢也對毒品呈陽性反應。

西南縣警區主任安峇拉甘

被告今早10時被控上喬治市推事庭,面對3項罪名,即刑事法典第186(妨礙公務員執法)條文、第427(蓄意破壞或惡作劇,造成25令吉的損失)條文及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2(1)(魯莽駕駛)條文。

被告面對此3項控狀,皆,3項罪名的保釋金共2萬7000令吉。因被告的擔保人沒出現,被告沒被保釋外出,將延扣收押在檳城監獄。

此案於本月21日淩晨12時許,在峇央峇魯蘇丹阿茲蘭沙路(靠近甘榜爪哇Petronas油站)發生。

2名在行動管製令期間,共車外出時遇警路障,撞毀警示燈逃逸,隔天雙雙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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