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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興亞人非法入境被控 40人認罪監7個月 男性加3鞭

27日訊)54名人,周三被控上,其中40人認罪,另14人因未成年,定於7月8日過堂。

54名人是在1959年/1963年(2002年修訂)移民局法令第6(1)(c)條文(沒有合法通行證)被控,一旦罪成可被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及不超過6次鞭笞。

40名被告在明白控狀後認罪,推事官莫哈末裏端下判,其中31名男被告監禁7個月及3次鞭笞,9名女被告則監禁7個月,但不鞭笞。

其餘14名16歲以下的人,則定於7月8日在兒童法庭過堂。

54名羅興亞人因非法入境,被控上法庭。

上述所有被告是於3月23日,在濕米島被巡邏的水警發現而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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