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控状 上市公司前主席逃死刑案 5缅男 1中国男认罪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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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控状 上市公司前主席逃死刑案 5缅男 1中国男认罪

    (大山脚2日讯)两家上市公司前主席与7名男子先被控贩毒、后改控拥毒案;其中5名缅甸籍男子及1名中国籍男子,今日在法庭重新宣读拥毒控状后认罪,法官择定9月23日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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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今日召来懂得缅甸语的通译员,向缅甸籍被告宣读已修改为拥毒的控状,5名缅甸籍男子昂素树、苏民昂、昂乔土、比扎乌、屯也当场认罪。至于中国籍男子王勇(译音)则在一名通译员以中文宣读修改后的控状,当庭认罪。

    此案的另2名本地​​被告,即上市公司前主席黄贞森(51岁)及莫钦贤(33岁,译音),早前于8月3日上庭面对修改为拥毒控状的提控时,否认有罪;法庭今日也择定两人于9月23日过堂。

    中国籍被告(左2)面对媒体镜头时,别过脸闪避。

    此案法官为阿查哈法利斯,主控官为卡莱瓦南副检察司。

    今年1月30日,上述所有被告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下被控,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条文下判刑,并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将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若未判死刑,将面对不少于15下的鞭刑。

    然而,随着毒品化验报告后来出炉,控方随后修改8人共同面对的控状,因此8人于8月3日再被带上法庭面对修改后的拥毒控状。

    其中2名被告黄贞森(右2起)和莫钦贤,被警员押上法庭。
    被告黄贞森(右起)丶莫钦贤,被带上法庭。

    控状指,他们被控于今年1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在北赖工业区ATTA环球集团有限公司右边的货仓,被发现有2.66克冰毒(又名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 )的危险毒品,因此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项条文,可在第12(3)项条文下被判刑,及与刑事法典第34项条文同读和被定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当时,黄贞森的辩护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在庭上披露,此案一开始被指涉及的毒品重量为4980克,或近5公斤,但化验报告出炉後,只占0.05%的2.66克,他以此为黄氏向法庭求情降低保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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