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被控贩毒 后改控拥毒案 6外籍被告 判坐牢12个月
(大山脚23日讯)两家上市公司前主席与7名男子先被控贩毒、后改控拥毒案;已认罪的中国籍男子王勇(译音)及5名缅甸籍男子,今日被判坐牢12个月,刑期从被捕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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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不认罪的另2名本地被告,即上市公司前主席黄贞森(51岁)及莫钦贤(33岁,译音),则择日10月27日进行案件管理。
(拍摄:罗健杰)
5名缅甸籍男子,包括昂素树、苏民昂、昂乔土、比扎乌、屯也。
此案今日在大山脚法庭下判及进行案件管理。审理此案的法官为阿查哈法利斯。
黄贞森的代表律师黄永康事后在庭外向记者表明,由于此案已有其他被告(6名外籍被告)认罪,故他将向总检察长发出陈情书。
黄永康也是黄贞森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的助手。
此案主控官为卡莱瓦南副检察司。王勇及莫钦贤的代表律师为章建丰。至于缅甸籍被告则没有代表律师。
上述6名外籍被告,于9月2日在法庭召来通译员,重新宣读拥毒控状后,表示认罪,法庭择定今日对认罪的6人下判;黄贞森与莫钦贤则在8月3日上庭面控(拥毒)时,否认有罪。
控状指出,他们于今年1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在北赖工业区ATTA环球集团有限公司右边的货仓,被发现有2.66克冰毒(又名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 )的危险毒品,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项条文,可在第12(3)项条文下被判刑,及与刑事法典第34项条文同读和被定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化验报告出炉改控状
今年1月30日,8名被告原本面对的控状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条文下判刑,并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将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若未判死刑,将面对不少于15下的鞭刑。
然而,随著毒品化验报告出炉后,8名被告于8月3日,再次被带上大山脚法庭,面对修改后的拥毒控状。
当时庭上,黄贞森的律师沙菲宜披露,此案一开始被指涉及的毒品重量是4980克,或近5公斤,但化验报告出炉后,只占0.05%的2.66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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