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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证明保管及控制毒品 家庭主妇无罪释放
(槟城30日讯)涉嫌贩毒的一名家庭主妇,因控方无法证明她保管及控制毒品,以及贩毒的意图,因此被判表罪不成立,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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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42岁的被告瓦苏姬,被控在2018年4月18日下午约1时50分,在北海珍菲路的住宅单位,贩运76.3克毒品,包括32.3克海洛因及44克冰毒,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39B(2)条文下被定罪。
视频:纪允贤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若无判死刑,则另加鞭刑。
高庭司法专员莫哈末拉兹说,案发时,警员到被告住家时,被告在被询问时,将警方带到储藏室,告知警方毒品所在处。
他说,当时被告19岁及20岁的女儿,也在家中,但是控方并未传召两人出庭供证。
他说,尽管被告对毒品的存在知情,但控方未能证明被告对有关毒品的保管及控制,以及贩毒的意图,因此被告表罪不成立,无罪释放。
此案主控官为郑丽秀副检察司,被告代表律师为胡赛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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