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30日訊)涉嫌販毒的一名家庭主婦,因控方無法證明她保管及控制毒品,以及販毒的意圖,因此被判表罪不成立,無罪釋放。
現年42歲的被告瓦蘇姬,被控在2018年4月18日下午約1時50分,在北海珍菲路的住宅單位,販運76.3克毒品,包括32.3克海洛因及44克冰毒,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第39B(2)條文下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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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死刑或終身監禁;若無判死刑,則另加鞭刑。
高庭司法專員莫哈末拉茲說,案發時,警員到被告住家時,被告在被詢問時,將警方帶到儲藏室,告知警方毒品所在處。

他說,當時被告19歲及20歲的女兒,也在家中,但是控方並未傳召兩人出庭供證。
他說,盡管被告對毒品的存在知情,但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對有關毒品的保管及控制,以及販毒的意圖,因此被告表罪不成立,無罪釋放。
此案主控官為鄭麗秀副檢察司,被告代表律師為胡賽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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