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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罪

女警員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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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警員控2罪 不認收賄6000 

(北海27日訊)印裔女警員涉嫌同意收賄1萬500令吉及收賄6000令吉,今日被反貪會提控上庭,被告否認有罪,要求審訊。

警階為伍長的女被告哥瑪拉德薇(46歲),共面對2項同意收賄及收賄罪名。

首控狀指被告於2016年8月24日,上午約8時30分,在檳城喬治市法庭,同意向蔡貴榮(譯音)收賄1萬500令吉,聲稱是為了交給查案官以釋放蔡貴榮(譯音)3名沒有合法臨時工作準證的員工。

被告(右)步離法庭時,以黑色外套遮臉,避免被媒體攝入鏡頭。

次控狀指被告於2016年9月7日,下午約3時30分,在檳城時代廣場烤面包店,向蔡貴榮(譯音)收賄6000令吉,聲稱是為了交給查案官以釋放蔡貴榮(譯音)3名沒有合法臨時工作準證的員工。

上述2項控狀皆抵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16(a)(B)條文,並可在24條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將被判監禁最高20年,罰款不少過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被告聆畢控狀後,否認所有控罪,要求審訊。

主控官西瓦蘭惹米副檢察司建議法官,讓被告以2萬令吉保釋金,保釋外出,同時交出護照給法庭保管直至案件審結,以及每月一次向反貪會報到。

被告代表律師阿索求情,指被告與丈夫離異10年,財務負擔重,需供屋丶支付保險費及私人貸款,也須撫養12歲孩子及照顧年邁母親及負擔醫藥費,同時反貪會自2016年9月展開調查以來,被告也充分配合調查,因此希望法官減低保釋金。

法官阿末阿查哈裏經過斟酌後,允準被告以1萬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釋外出;案展12月3日過堂。
 
攝影:陳鋒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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