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山腳30日訊)3年前被控勒索警員的反貪會前官員,今日被宣判罪名成立,罰款1萬令吉,或以監禁24個月替代。
推事巴察南蒂妮在聆聽控方及辯方律師的證詞後,宣判被告有罪。由於被告早前已繳付8000令吉保釋金,今日隻需多加繳付2000令吉。
(拍攝:陳明堅)
較早前,辯方律師以被告家庭負擔沉重、沒有犯罪前科等理由,要求推事輕判。
此案主控官納茲裏副檢察司則認為,被告當時身為一名公務員,尤其是反貪會官員,理應成為良好榜樣,但卻勒索同為公務員的警員,此行為對社會帶來不良影響,要求推事重判。
他說,為了彰顯法庭絕不姑息此類案件在我國發生,推事應嚴懲被告,避免有人濫用職權。

被告今早身穿便裝出庭,過程中表現相當淡定。
根據控狀,來自砂拉越的被告隆米(41歲),被指於2017年6月8日晚上約9時30分,在詩布朗再也一間油站,向威中一名當時33歲的肅賭組警員勒索3000令吉,作為不被反貪會逮捕的條件,造成對方恐懼,觸犯刑事法典第384條文(勒索)。
一旦被控罪成,最高刑罰10年監禁或罰款或鞭笞,或其中兩項刑罰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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