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羅士打10日訊)一家米粉廠因未在宿舍提供足夠的廁所及浴室給員工,及安排兩名為夫妻關係的男女員工同住一間房間,被控上亞羅士打地庭;該公司代表認罪,被判每條控狀罰款1萬令吉,共2萬令吉。
法官莎麗花宣判,被告若無法繳付罰款,則需以監禁5個月來代替。
該公司代表林經理指出,他們將男女員工安排在同一房間,是基於兩者是夫妻關係,房內並沒有其他人。
“我們也是首次知道,原來在宿舍裏夫妻不可同房。”
上述工廠是抵觸1990年員工房屋、住宿和設施基本標準法令(466法令),該公司總經理林先生今日代表公司出庭並認罪。

這也是該法令在修正後,首宗被告認罪的案件。
此案主控官是諾魯拉斯金副檢察司,她代表人力資源部。
15員工需配備1廁所1浴室
首個控狀指出,僱主於今年1月13日,早上10時30分,在波各先那爪美的一宿舍內,安排印尼籍女員工住在沒按照1990年員工房屋、住宿和設施基本標準法令(466法令)第24D(1)規定標準的宿舍,該宿舍也沒獲得人力資源局長發出的住宿證明。
僱主因此抵觸同一條法令第24D(3)條文,若罪成可被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
第2條控狀指出,僱主在同一日期、地點及時間,沒有按照2020年員工房屋、住宿和設施基本標準(住宿與集中式住宿)第3(1)條例,提供符合標準的住宿環境,即15員工就必須配備1間廁所和1間浴室,而對方擁有146名員工。
因此,僱主抵觸2020年員工房屋、住宿和設施基本標準(住宿和集中式住宿)條例》第3(2)條例,並可在1990年員工房屋、住宿和設施基本標準法令(466法令)第33條文下判刑。
若罪成可被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若持續再犯可被罰款每天1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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