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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无法证明摩哆属被告 青年贩毒罪不成立获释

(北海23日讯)25岁印裔青年涉及贩毒被控,但因控方无法证明被告所乘坐的摩哆属被告拥有,同时也无法传召摩哆车主出庭供证,在证据不足下,法庭宣判当庭释放,他也逃过死刑。

宣布最终判词后,这名25岁青年也向法官鞠躬致谢,其律师雷尔也迅速要求庭警,将他的手烤解开。

被控贩毒的是阿吉谷马,他被控于2017年7月24日,晚上9时30分,在威中汽车城一扁担饭前,贩运21.2克毒品,包括16.6克以及4.6克,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可在第39B(2)条文下被判。

阿吉古马(左2)获得当庭释放后,与家人步出法庭向雷尔致谢。

获判当庭释放后,阿吉谷马也与律师及家人步出高庭,并与律师交流几句后,即离开法庭。

较早前,北海高庭法庭阿米鲁丁宣布裁决时指出,控方的第一证人供词,其专业性的报告及分析,证明了案中毒品的品质、重量等,此点也没遭到辩方多加否决,控方成功证实毒品与案件有关,法庭也接受第1证人的供词,做为案件有力证明。

“第2证人在供词中也述说,在15分钟的侦查后,案发时警方并没有在被告身上搜获任何的毒品,而是在其乘坐的摩哆车篮里的黑色袋发现有关毒品、锁匙及两份不同人名及地址的水电费单。”

法官说,欲证明被告拥有该毒品,控方得证明被告对毒品是否知悉、拥有及控制。

“被告是摩哆车的使用者,不是摩哆车的拥有者,或摩哆车被偷,控方虽然有将摩哆车车主列为证人,却没有传召出庭,甚至也没向法庭提呈摩哆车主的警方调查供词。”

法官:控方无法证明知道摩哆存有毒品

北海说,控方无法证明被告就是摩哆的拥有者,或者在一定的时间内拥有或使用该辆摩哆,同时也无法证明被告是知道摩哆存有毒品。

“第一任摩哆车主是印裔,后转手予华裔,然后转卖给另一位印裔巴那斯仁,控方可以传召他上庭,但控方却没有这样做,终让此疑点引起诸多的影响,也无法查证明摩哆与被告的关系,控方也无法证明被告是知道摩哆存有毒品。”

法官说,摩哆上发现的锁匙、电单、水费单,更进一步证实摩哆车不属于被告,亦可能是其他人拥有。

案件主控官诺艾妮副检察司,被告由雷尔代表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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