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23日訊)25歲印裔青年涉及販毒被控,但因控方無法證明被告所乘坐的摩哆屬被告擁有,同時也無法傳召摩哆車主出庭供證,在證據不足下,法庭宣判當庭釋放,他也逃過死刑。
在高庭法官拿督阿米魯丁宣布最終判詞後,這名25歲青年也向法官鞠躬致謝,其律師雷爾也迅速要求庭警,將他的手烤解開。
被控販毒的是阿吉穀馬,他被控於2017年7月24日,晚上9時30分,在威中汽車城一扁擔飯前,販運21.2克毒品,包括16.6克海洛因以及4.6克單乙酰麻啡,抵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可在第39B(2)條文下被判。

獲判當庭釋放後,阿吉穀馬也與律師及家人步出高庭,並與律師交流幾句後,即離開法庭。
較早前,北海高庭法庭阿米魯丁宣布裁決時指出,控方的第一證人供詞,其專業性的報告及分析,證明了案中毒品的品質、重量等,此點也沒遭到辯方多加否決,控方成功證實毒品與案件有關,法庭也接受第1證人的供詞,做為案件有力證明。
“第2證人在供詞中也述說,在15分鍾的偵查後,案發時警方並沒有在被告身上搜獲任何的毒品,而是在其乘坐的摩哆車籃裏的黑色袋發現有關毒品、鎖匙及兩份不同人名及地址的水電費單。”
法官說,欲證明被告擁有該毒品,控方得證明被告對毒品是否知悉、擁有及控制。
“被告是摩哆車的使用者,不是摩哆車的擁有者,或摩哆車被偷,控方雖然有將摩哆車車主列為證人,卻沒有傳召出庭,甚至也沒向法庭提呈摩哆車主的警方調查供詞。”
法官:控方無法證明知道摩哆存有毒品
北海高庭法官拿督阿米魯丁說,控方無法證明被告就是摩哆的擁有者,或者在一定的時間內擁有或使用該輛摩哆,同時也無法證明被告是知道摩哆存有毒品。
“第一任摩哆車主是印裔,後轉手予華裔,然後轉賣給另一位印裔巴那斯仁,控方可以傳召他上庭,但控方卻沒有這樣做,終讓此疑點引起諸多的影響,也無法查證明摩哆與被告的關係,控方也無法證明被告是知道摩哆存有毒品。”
法官說,摩哆上發現的鎖匙、電單、水費單,更進一步證實摩哆車不屬於被告,亦可能是其他人擁有。
案件主控官諾艾妮副檢察司,被告由雷爾代表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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