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坠反贪会眼线“放蛇” 2警员索贿被控 不认罪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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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坠反贪会眼线“放蛇” 2警员索贿被控 不认罪

    (北海27日讯)2名警员涉嫌向一名男子索贿,作为包庇对方售卖葛冬水,不采取行动的条件,熟不知对方是以假名“放蛇”的反贪会眼线,而掉入陷阱,今天双双被反贪会提控上庭,被告否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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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被告,分别为來自槟州警察总部的莫哈末法查伍长(35岁)及赛阿米尔警长(37岁)。他们今早在北海反贪污特别法庭面控。

    首被告莫哈末法查共面对5项控状,次被告赛阿米尔则面对1项控状。随着被告不认罪,法官裁定两人分别以1万8000令吉及8000令吉,保外候审。

    摄影:陈锋全

    莫哈末法查(左起)和赛阿米尔,正在办理保释手续。

    莫哈末法查和赛阿米尔等2人,共同面对1项控状。他们被控于2016年7月23日,晚上8时30分,在威北甲抛峇底一东炎店,身为一名警员,向一名自称法查拉欣的反贪会眼线(Ejen Provokasi),索贿1500令吉,作为包庇对方售卖葛冬水,不以1952年毒药法令第30(3)条文,向对方采取行动的条件,因此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B)条文,并可在第24条文下被判刑,及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

    此外,莫哈末法查另面对4项控状。他被控于2016年7月25日下午2时05分在威北甲抛峇底一油站丶7月29日傍晚7时45分在大山脚柏马当尼蒙一海鲜店丶8月23日晚上9时在威北邦苏瑟里武一海鲜店丶9月6日下午6时在威北柏淡一饮食店,身为一名警员,向一名自称法查拉欣的反贪会眼线,分别索贿1500令吉丶300令吉丶500令吉及1200令吉,作为包庇对方售卖葛冬水,不以1952年毒药法令第30(3)条文,向对方采取行动的条件,因此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并可在第24条文下被判刑。

    上述2项条文,一旦罪成,可监禁最高20年及罚款贿赂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随着被告不认罪,法官阿末阿查哈里择订此案于5月28日过堂。

    主控官为S瑟娃兰吉妮和西蒂玛斯杜拉副检察司。

    首被告RM18000 次被告RM8000 保释

    莫哈末法查和赛阿米尔共同面对的第16(a)(B)条文控状,主控官建议让2人以3万令吉保释,但首被告律师安利星求情,指被告拥有双妻,及2名分别3岁和8岁的孩子,同时也有哮喘病,目前只领1500令吉的半薪,要求减低保释金至5000令吉。

    次被告律师洪春本则指被告早前已获反贪会保释,同时每月也有向反贪会报到,同时拥有各项贷款,负担沉重,因此也要求减低保释金,但遭主控官反对,指这是严重罪行。

    法官阿末阿查哈里经过斟酌后,裁定2名被告各以8000令吉保释,同时交出护照让法庭保管至案件审结,以及每月向反贪会报到一次。

    莫哈末法查面对的第17(a)条文4项控状,主控官建议让被告以2万令吉保释,辩护律师指保释金只是为了确保被告出庭,加上早前面对的共同控状被谕令8000令吉保释,因此要求此次减低至每项控状1000令吉,但遭主控官反对,指设定的保释金条件必需合理。

    法官最后裁定让莫哈末法查以1万令吉保释。换言之,莫哈末法查总共需以1万8000令吉和赛阿米尔8000令吉保释金,保外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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