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6日訊)一名華裔青年在未持有獸醫局出入運送準證下,駕駛羅厘運載4頭生豬,今日被控上庭時,俯首認罪,被判罰款2000令吉。
22歲的被告陳傑軒(譯音,養豬場少東),今早在北海法庭面控。若被告無法繳付罰款,將監禁4個月替代。
攝影:陳鋒全

控狀指被告於2021年11月24日,上午約11時50分,在沒有獲得檳州獸醫局主任或任何獸醫執法當局的批準文件下,使用羅厘從威北打昔牛汝莪平安村6條路,移動4頭生豬到平安村10條路的一家屠宰場,因而抵觸2003年檳州口蹄症管製區4(1)(a)指令,並可在1953年動物法令36(1)(c)(i)條文下同讀,同時可在36(7)條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將被判罰款不超過1萬5000令吉。
被告聆聽控狀後,俯首認罪,並在求情時指這是他首次犯錯,要求減輕刑罰。
獸醫局主控官羅茲曼副檢察司則認為,法庭必須判處被告與罪行相符的刑罰,以示教訓,避免重犯。
法官卡萊阿拉斯經過斟酌後,判處被告罰款2000令吉,4頭生豬銷售所得的1200令吉被沒收,而之前由獸醫局充公調查的羅厘,將歸還給被告。
羅茲曼在法庭外指出,畜牧業者要從一個地方移動豬隻到另一個地方,都必須向獸醫局申請出入運送準證,每隻豬隻準證費是2令吉,當局在經過調查後,才會發出準證,以確保運載的豬隻健康及沒有感染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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