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有新聞指出,大馬道路安全研究院(MIROS)及吉隆坡市政局探討在吉隆坡特定地區實施30或50公裏行駛時速的措施。
大馬是個車禍意外頻繁發生的國家,如果此類措施真的落實,希望也能夠將之沿用到其他城市。
但是,隻是落實行駛時速是不足的,政府仍要針對此措施作出其他的配合,就比如執法方面。
舉例在紐西蘭,該國在市區就落實50公裏行駛時速的措施,絕大部分的駕駛人士都很好地遵守條規,保持50公裏的車速。
為什麽大家都能如此遵守條規呢?公民意識是其一,還有就是當地執法嚴厲,隻要你超速了,很快就會發現,當地的警察已經來到你身旁了,而且還會根據你超速的速度來製定罰款。
大馬雖然同樣有罰單政策,但是似乎不能有效阻嚇人民違規。
即使被開了罰單,有許多人是選擇不理睬的態度,一直到警方或陸路交通局舉辦大折扣後,才趁便宜還錢。
有些人的罰單可以累積超過10年,一直到最近的大折扣,才查出原來有罰單未繳付。
人民有這種心態真的不難理解,被開了罰單,罰單很貴不想還,也有些人是完全不曉得罰單的存在。
欠上10年罰單沒還一點也不稀奇,即使被開罰單,對於他生活上一點都不會造成影響。
他還是能更新駕照,被開罰單的車子同樣還是可以進行二手交易,買車賣車沒面對問題,更新路稅更不是問題,既然如此為何還要還呢?
因此即使政府落實30公裏或50公裏行駛時速的措施,但是若上述提到的問題還是沒有改進的話,那麽限速根本就不能阻擋要飆車的民眾,能受限的隻有會遵守交通規則的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