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枪致伤杂货店员工 厨师直认6罪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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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枪致伤杂货店员工 厨师直认6罪

    (北海3日讯)厨师开枪射伤巴基斯坦籍杂货店员工,今日被控上庭,面对军火法令、危险毒品法令、企图谋杀和暴力伤人等6项控罪,被告对所有控状,直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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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被告在非法拥有两枚子弹罪名下,被推事直接判刑,监禁3个月。另5项控状则择订3月31日过堂,以等待被告的精神健康报告和化学报告出炉。

    33岁的被告洛曼(单身),今日联同其他案件嫌犯,被警方扣上手铐,押上北海法庭面控。

    (拍摄:陈锋全)

    4项控状指出,被告于2022年1月22日,下午约6时至6时20分,在威北打昔牛汝莪的柏马当柏拉岸一间店屋,无准证拥枪,并向一名31岁巴基斯坦籍男子,扫射一枪企图谋杀,同时也以一把75公分的长剑,致伤后者,因而分别抵触1960年军火法令第8A条文、1971年军火法令第8条文(增刑)、刑事法典第307条文(企图谋杀)及刑事法典第352条文(暴力伤人)。

    另两项控状则指被告于2022年1月23日,凌晨约1时30分,在威北警察总部肃毒组,被发现体内含有吗啡和冰毒等毒品,因此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

    被告在聆听法庭通译员宣读6项控状后,表示明白内容,全部认罪,也没向法庭求情。

    洛曼(右,蓝衣者)开枪射伤巴基斯坦籍杂货店员工,被警方押上法庭面对6项控罪。

    被告今天分别在两间法庭面控,此案主控官是卡特林和阿斯玛副检察司。

    随着被告认罪,推事卡莱阿拉斯允准被告,在刑事法典第352条文下,以1万令吉保释;也允准被告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下,以3000令吉保释。

    不过,法官诺哈雅蒂不允许被告在1971年军火法令第8条文(增刑)和刑事法典第307条文下保释。

    据网媒“Malaysia Gazette”早前报导,据了解,枪击导火线疑是双方产生嫌隙引起,以致被告突然向伤者开枪。

    据悉,被告经常前往案发的杂货店。事发时,使用父亲的散弹枪射击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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