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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槍射傷

巴基斯坦籍雜貨店員工

1971年軍火法令第8條文(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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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槍致傷雜貨店員工 廚師直認6罪

(北海3日訊)廚師,今日被控上庭,面對軍火法令、危險毒品法令、企圖謀殺和暴力傷人等6項控罪,被告對所有控狀,直認不諱。

其中被告在非法擁有兩枚子彈罪名下,被推事直接判刑,監禁3個月。另5項控狀則擇訂3月31日過堂,以等待被告的精神健康報告和化學報告出爐。

33歲的被告洛曼(單身),今日聯同其他案件嫌犯,被警方扣上手銬,押上面控。

(拍攝:陳鋒全)

4項控狀指出,被告於2022年1月22日,下午約6時至6時20分,在威北打昔牛汝莪的柏馬當柏拉岸一間店屋,無準證擁槍,並向一名31歲巴基斯坦籍男子,掃射一槍企圖謀殺,同時也以一把75公分的長劍,致傷後者,因而分別抵觸1960年軍火法令第8A條文、、刑事法典第307條文(企圖謀殺)及刑事法典第352條文(暴力傷人)。

另兩項控狀則指被告於2022年1月23日,淩晨約1時30分,在威北警察總部肅毒組,被發現體內含有嗎啡和冰毒等毒品,因此抵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5(1)(a)條文。

被告在聆聽法庭通譯員宣讀6項控狀後,表示明白內容,全部認罪,也沒向法庭求情。

洛曼(右,藍衣者)開槍射傷巴基斯坦籍雜貨店員工,被警方押上法庭面對6項控罪。

被告今天分別在兩間法庭面控,此案主控官是卡特林和阿斯瑪副檢察司。

隨著被告認罪,推事卡萊阿拉斯允準被告,在刑事法典第352條文下,以1萬令吉保釋;也允準被告在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5(1)(a)條文下,以3000令吉保釋。

不過,法官諾哈雅蒂不允許被告在和刑事法典第307條文下保釋。

據網媒“Malaysia Gazette”早前報導,據了解,槍擊導火線疑是雙方產生嫌隙引起,以致被告突然向傷者開槍。

據悉,被告經常前往案發的雜貨店。事發時,使用父親的散彈槍射擊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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