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裔小贩开车撞警 不认6罪包括企图谋杀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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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裔小贩开车撞警 不认6罪包括企图谋杀

    (居林21日讯)华裔小贩因开车撞警员,今日被控6项罪行,包括企图谋杀、鲁莽驾驶、阻碍公务员执行任务等控状,被告皆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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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蔡凯俊(45岁,译音)今早被警方押至居林法庭,分别在地庭及推事庭,面对企图谋杀、鲁莽驾驶,阻碍公务员执行任务、改装车辆、拥毒等6项控罪。

    被告被押往居林法庭,面对6项提控。

    根据一项控状,被告于本月16日上午9时15分,在居林通往西岭,靠近居林税收局路段,意图致伤即以货车撞向伍长凯鲁沙菲克,抵触刑事法典第307条文(企图谋杀),并可在相同法令下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达20年。

    被告否认有罪,辩护律师张献明在庭上,以根据刑事程序法(Tatacara Jenayah),刑罚非死刑或终身监禁的被告,可在充足理由相信无罪下获保释为由,要求批准被告保释。

    主控官巴维达拉副检察司不同意被告获保释,并指根据刑事程序法第388条文,仅未成年者、女性、病人或瘫痪者可获保释,被告不符合任何条件。

    巴维达拉也说,受伤警员事发时在执行任务,因伤及头部,目前还在槟城医院治疗,情况危急。

    法官米尔扎不允许被告保释,案展8月16日过堂。

    另5罪行以9500保外

    被告面对另5项罪名,同样否认有罪,获推事诺法芝娜批准共以95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释外出,案展8月16日过堂。

    根据首控状,被告被指于7月16日,上午9时15分,在居林通往西岭,近居林税收局路段,在毒品及酒精影响下驾驶货车,导致骑士凯鲁沙菲克受重伤,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1A)条文。

    次控状指被告在上述时间地点,对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带来危险,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2(1)条文,并可在同样条文下判刑。

    第3项控状,被告被指在上述时间地点,被发现非法改装汽车,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6(1)条文,可在该法令第119(2)条文下判刑,并可与第128(1)条文同读。

    推事批准被告在上述3项控罪,以共5000令吉及1名担保人保释。

    第4项控状,被告被指在上述时间地点,故意妨碍警员凯鲁沙菲克执行任务,抵触刑事法典第186条文。推事批准被告以2500令吉及1名担保人保释。

    第5项控状,被告被指于7月16日,下午3时05分,在居林警局厕所内自供危险毒品四氧大麻酚,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并可在第15(1)条文下判刑,以及与第38B条文同读。推事批准被告以2000令吉及1名担保人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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