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林21日訊)華裔小販因開車撞警員,今日被控6項罪行,包括企圖謀殺、魯莽駕駛、阻礙公務員執行任務等控狀,被告皆不認罪。
被告蔡凱俊(45歲,譯音)今早被警方押至居林法庭,分別在地庭及推事庭,面對企圖謀殺、魯莽駕駛,阻礙公務員執行任務、改裝車輛、擁毒等6項控罪。

根據一項控狀,被告於本月16日上午9時15分,在居林通往西嶺,靠近居林稅收局路段,意圖致傷即以貨車撞向伍長凱魯沙菲克,抵觸刑事法典第307條文(企圖謀殺),並可在相同法令下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達20年。
被告否認有罪,辯護律師張獻明在庭上,以根據刑事程序法(Tatacara Jenayah),刑罰非死刑或終身監禁的被告,可在充足理由相信無罪下獲保釋為由,要求批準被告保釋。
主控官巴維達拉副檢察司不同意被告獲保釋,並指根據刑事程序法第388條文,僅未成年者、女性、病人或癱瘓者可獲保釋,被告不符合任何條件。
巴維達拉也說,受傷警員事發時在執行任務,因傷及頭部,目前還在檳城醫院治療,情況危急。
法官米爾紮不允許被告保釋,案展8月16日過堂。
另5罪行以9500保外
被告面對另5項罪名,同樣否認有罪,獲推事諾法芝娜批準共以9500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釋外出,案展8月16日過堂。
根據首控狀,被告被指於7月16日,上午9時15分,在居林通往西嶺,近居林稅收局路段,在毒品及酒精影響下駕駛貨車,導致騎士凱魯沙菲克受重傷,觸犯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4(1A)條文。
次控狀指被告在上述時間地點,對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帶來危險,抵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2(1)條文,並可在同樣條文下判刑。
第3項控狀,被告被指在上述時間地點,被發現非法改裝汽車,抵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6(1)條文,可在該法令第119(2)條文下判刑,並可與第128(1)條文同讀。
推事批準被告在上述3項控罪,以共5000令吉及1名擔保人保釋。
第4項控狀,被告被指在上述時間地點,故意妨礙警員凱魯沙菲克執行任務,抵觸刑事法典第186條文。推事批準被告以2500令吉及1名擔保人保釋。
第5項控狀,被告被指於7月16日,下午3時05分,在居林警局廁所內自供危險毒品四氧大麻酚,抵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5(1)(a)條文,並可在第15(1)條文下判刑,以及與第38B條文同讀。推事批準被告以2000令吉及1名擔保人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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