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27日讯)私人司机被控5年前派发47公斤大麻,但基于表面证据不足够,高庭在没有要求被告自辩的情况下,宣告被告无罪释放。
法官莫哈末拉兹,是在发现控方无法对该名男子,提出初步的表面证据,因此做出无罪释放的决定。
来自槟城的努阿兹姆丁(42岁),被指控于2017年2月3日,晚上11时30分左右,在双溪赖路附近的商业大厦底层泊车场,派发47.76公斤的大麻。
努阿兹姆丁是在1952年危险药物法第39B(1)(a)条受指控,并可根据同一法令第 39B(2)条受到处罚,如果罪名成立,将处以死刑。
根据判决,莫哈末拉兹说,控方未能证明被告持有毒品的知识,管控及监护权力因素等,且也发现控方重要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
在审判期间,副检察官莫哈末阿米里代表控方,自2021年11月1日起,共传召11名证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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