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27日訊)私人司機被控5年前派發47公斤大麻,但基於表面證據不足夠,高庭在沒有要求被告自辯的情況下,宣告被告無罪釋放。
法官莫哈末拉茲,是在發現控方無法對該名男子,提出初步的表面證據,因此做出無罪釋放的決定。
來自檳城的努阿茲姆丁(42歲),被指控於2017年2月3日,晚上11時30分左右,在雙溪賴路附近的商業大廈底層泊車場,派發47.76公斤的大麻。

努阿茲姆丁是在1952年危險藥物法第39B(1)(a)條受指控,並可根據同一法令第 39B(2)條受到處罰,如果罪名成立,將處以死刑。
根據判決,莫哈末拉茲說,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持有毒品的知識,管控及監護權力因素等,且也發現控方重要證人的證言存在矛盾。
在審判期間,副檢察官莫哈末阿米裏代表控方,自2021年11月1日起,共傳召11名證人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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