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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黨代表大會

民主行動黨主席林冠英

修改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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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黨章僅針對火箭國州議員 林冠英:若不開除 猶如與敵同眠

(檳城30日訊)指出,該黨是針對該黨的國州議員,非針對黨員。他也形成,三番四次違背黨意的議員,如同敵對陣線議員,若黨不開除,猶如與敵人同眠。

他說,如果該黨議員一而再違背黨意,表現得與國陣、馬華、國盟議員無異,那豈不是肉裏的一根刺嗎?

通過的建議,未來該黨國、州議員或上議員,若沒遵照黨意,經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核準後,將被終止黨籍。

林冠英說,三番四次違背黨意的議員,如同敵對陣線議員,若黨不開除,猶如與敵同眠。

該黨此次是在其黨章第3章第3條文後,增加第4條文;並在黨章第12章第9條文(I)項之後,增加(J)項,以符合反跳槽法令的原則和精神。

行動黨日前在代表大會上,以632票對2票通過了的提案。

林冠英今午到車水路鬥母宮廟膜拜九皇大帝後,被詢及2票反對票時,如是回應。

他說,該黨秘書長陸兆福已說得很清楚,且這項提案獲黨代表通過,需被尊重。

他強調,若要杜絕“政治青蛙”,就必須這麼做。

“否則一些講話像政治青蛙,看起來像政治青蛙的議員,仍不被認為是政治青蛙,但其實他們就是政治青蛙。”

第4條文為:任何在馬來西亞擔任民選國會下議院議員、受委國會上議院議員或民選州議員之本黨黨員,一旦沒根據黨章第12章第9條(J)項 遵照黨意,可在中央執行委員會核準下,終止其黨籍。

(J)項則為:“(J)中央執行委員會可向在大馬擔任民選國會下議院議員、受委國會上議院議員或民選州議員之本黨個別或全體黨員下達明確黨意。除非秘書長另有決定,所有在此條文下傳達的 黨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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