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時候打仗,三軍未動, 糧草先行,因為隻有為士兵備足吃的食物,才能讓他們放心,也有力氣去打仗。
民主製度下的“戰役”呢?則是未開始競選,要有足夠“銀彈”。
當然,這裏的“銀彈”,不是炸彈大炮,而是花花綠綠的“鈔票”,錢不是萬能,但要競選的人,沒錢真是萬萬不能。
究竟要準備多少“銀彈”才夠?
根據《1954年選舉犯罪法令》的規定,每個國會選區競選開銷最高20萬令吉和每個州議席10萬令吉,但這麽多屆選舉都有江湖傳言指,準候選人的競選開銷何止這個數據!
還未正式拍案前,準候選人就得提前數個月在選區走動,但這個“走動”,可不是“走走動動”或自我介紹那麽簡單。
單是一個拜訪地方組織或廟宇,很多華裔準候選人都會展現“誠意”捐款。如果一個神廟組織給150令吉,10個就是1500令吉,加上其他走訪大大小小,不同種族的社團組織丶參加他們的活動或晚宴及在晚宴上響應捐款等等,這筆開銷,還可真不小。
正式被提名後,花錢更如同流水般。
請助理丶工作人員(不隻是一兩位)丶設立競選行動室丶印製宣傳海報宣傳品丶請人打網戰丶走訪選區丶辦晚宴丶為選民辦免費健康檢查,還要應對選民要求撥款丶發放援助品等等等,算一算,這盤賬,可真是乖乖不得了。
雖然競選費“驚人”(還不包括競選前的準備費用),但有沒有“嚇”到想競選的人不敢當候選人?
當然不會。因為一:他們可通過自己或黨的管道找競選基金,二:還可通過辦政治晚宴向選民籌款。
如果候選人丶還有那些已經當官,但又想披甲上陣的領袖,若能言善辯又臉皮夠厚,即使明明有家底丶月入萬萬聲,一樣能以“黨政分家”為理由,向選民籌募競選基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