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21日訊)一名警階為助理警監(ASP)的高級警官,因涉嫌轉移總數2萬令吉的非法資金,今日被控兩項洗黑錢罪,但皆不認罪。
根據第一項控狀,41歲被告阿米魯丁,被指於2018年8月4日,在甲拋峇底一間銀行進行3筆存款交易,將金額1萬令吉的非法活動資金,存入一名友人沙希魯丁的銀行戶頭。
第二項控狀,被告被指在同一個時間,在甲拋峇底另一間銀行進行3筆存款交易,把與上述金額相同的非法活動資金,存入沙希魯丁的戶頭。
被告可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第4(1)(b)條文被判刑,同時可在第4(1)條文和第87(1)(a)法令下被判有罪。
一旦罪名成立,被告最高可被判入獄15年,並可被罰款不少於犯罪時所涉及的金額5倍或 500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主控官莫哈末沙隆副檢察司,以此案涉及警察為由,要求法官祖哈茲米,對每項指控征收1萬令吉保釋金,但辯護律師要求兩項指控以7000令吉保釋。
法官允許被告以1萬令吉保釋,並案展12月20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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