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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冒充警察 欺詐罪 男子飛腿踢記者

(檳城1日訊)被告不滿被拍照,突伸腳襲擊攝記!

一名被庭警押送到喬治市地庭被控欺詐及冒警時,因不滿被攝影記者追拍,他離開時突伸腳踢向該攝記,幸好後者及時閃躲,避開襲擊。

(拍攝:陳紫淩)

該男子是此案被告普列曼達蘭(44歲),他今早在地庭面對3項控狀時,皆表示不認罪,並要求審訊,法官允許以7000令吉保釋外出。

今早9時許,被告被庭警押上地庭前,他發現現場有記者拍照采訪,即拉起T恤遮臉。

被告不滿被攝記追拍,突伸腳襲擊攝影記者,幸好後者及時閃開。

當被告在大樓等候升降機時,盡管手上被拷著手銬,也因不滿被記者追拍,突伸出手阻擋攝影記者鏡頭,臉露不滿之情。

較後,被告在面控後表示不認罪,就被庭警帶離

當時被告走道時,有數名攝影記者正在追拍其正面照片,相信他對此大感不滿。

被告突舉起右腳,踢向最靠近他身旁的《新海峽時報》攝記。

所幸該攝記來得及閃開,避開攻擊,而被告伸腳踢空,隻是踢中後方的櫥櫃。

44歲被告面對3項控狀,即2項冒警及1項欺騙,他皆不認罪。

根據控狀,被告先於2021年2月23日下午在新港一帶,向一名巫裔婦女諾哈妮(54歲)冒充警員,此舉已觸犯刑事法典第170()條文。

隔天(2月24日)中午時分,被告分別在浮羅山背馬來亞銀行和湖內大眾銀行,騙取諾哈妮10萬令吉,稱可協助對方涉毒品案的丈夫免於牢獄之災,此舉觸犯刑事法典第420(欺騙)條文。

在冒警條文下,被告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最高2年丶罰款或兩者兼施。

而欺詐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1年至10年丶鞭笞和罰款。

被告以7000令吉保外候審

被告面對3項控狀(即2項冒警及1項欺騙)皆不認罪後,檢控官沙利紮向法官卡立申請拒絕讓被告保外,因對方於2021年涉案後就下落不明。

被告在“失蹤”期間,無法協助警方調查,直至最近在外州被捕歸案。

被告的代表律師雷爾反駁,指檢控官無法出示證據證明被告潛逃,而警方或也沒發布過通緝令。被告早前在吉隆坡被警方逮捕時,也沒逃跑。

他說,在作出裁決前,被告都屬無罪,且被告觸犯的法令條文,屬可被保釋的範圍。

“因此可在施加條件的情況下,允許被告保外候審。”

他也說,被告是一名商人,與妻子育有3名孩子,目前定居在吉隆坡。

最終法官卡立允許被告以7000令吉保釋外出,但必須每月到鄰近警局報到。

此案展至明年1月10日,進行提交文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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