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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車司機檳機場非法載客 法庭判罰款4500令吉

(檳城20日訊)得不償失!一名)司機,早前因在機場非法載客,被法庭判決罰款4500令吉。

面子書專頁今日發帖,指早前一名在檳城國際機場非法載客的私家車司機被當局取締後,法庭已下判決。

該司機在2010年陸路公共交通法令(APAD)第205(1)(即遊說/強逼提供非法服務)條文下,被罰款3000令吉。

早前被取締的非法出租車司機,被法庭判決罰款4500令吉。

而在相同法令下的第16(1)(無執照經營)條文,他也被罰款1500令吉。

任何人若觸犯2010年陸路公共交通法令第16(1)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不少過1000令吉,不超過1萬令吉,或被監禁不超過1年,或兩者兼施。


至於在2010年陸路公共交通法令第205(1)條文,任何人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或被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勸告要使用公共交通服務的民眾,應選擇合法及有執照的出租車服務,以確保路程順利和安全到達目的地。

當局將持續展開執法行動,嚴厲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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