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到政府部門辦事,卻因為衣著問題而被拒於門外的情況,在我國已不是新鮮事。
我們不時都會聽見民眾投訴,到政府部門辦事時,因為衣著問題而不獲準進入建築物內,有者覺得自己衣著並沒有問題,也很端莊,卻也會被保安或工作人員被拒,因此感到不滿。
早前,就有1名女商人,因為身上穿的裙子長度不過膝蓋,而被拒絕進入大馬公司委員會辦事處,讓她感到不滿,控訴有關辦事處“拿著指南當令箭”,有刻意刁難人民之嫌。
不過,有關辦事處外有放上告示,表明褲子及裙子必須到膝下長度,而該名女子很顯然就是沒有遵守指南,卻還是與工作人員交涉及投訴,指自己衣著得體,質問為什麽不被獲準進入。
雖然指南確實還有改進之處,但與保安或工作人員“辯論”就大可不必了,畢竟人家也是跟著指南履行職責,若是允許衣著不符指南的人進入,那就是他們沒有做好自己的工作了。
記得有一回,我繳付門牌稅後到地方政府大廈領取贈品,但當時因為穿著短褲也被保安人員禁止進入大廈內。
當時知道我自己衣著沒有遵守指南,而且領取贈品也不是什麽重要的事情,所以就打算打道回府,過後再前往領取贈品,但剛好當天前往辦事的人不多,該名保安人員還很熱心的說,可以將收據交給他,他再進入大廈幫忙領取贈品。
很多時候,保安人員或工作人員並不是要“拿著指南當令箭”,指南就擺在那邊,明明是自己不遵守指南在先,就不要再為難保安人員。
但最重要的是,衣著指南確實有必要重新檢討,否則這類事件還是會繼續發生,保安或工作人員還是會成為“箭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