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30日訊)2男1女涉嫌擁有18張面額100令吉及3張面額20令吉的偽鈔,今早一同被控上庭。 2名男被告皆不認罪,女被告則俯首認罪,被判監禁10個月。
2名男被告獲準擔保外出,其中一人被帶離法庭時見記者在場拍照采訪,臉露笑容,舉起大拇指比讚。
3名被告分別是祖漢(53歲,酒店員工)、莫哈末卡德利 (41歲,商人) 及諾哈雅蒂(28歲,服裝店員工),他們今早被帶上喬治市推事庭面控。
(拍攝:陳紫淩)
3人面對同樣的控狀,即於3月20日下午4時30分,在峇都丁宜路門牌54B的旅館10號客房內,在知情的情況下擁有18張100令吉及3張20令吉的偽鈔,抵觸刑事法典489C(持有偽造貨幣)條文,並可在刑事法典34條文同讀。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10年。
3名被告表示皆明白控狀,2名男被告不認罪,女被告諾哈雅蒂當庭認罪。

代表律師謝英順向推事諾梅拉蒂求情,指被告認罪為法庭節省時間及成本,且承諾不再重犯,要求法庭輕判。
但主控官阿迪卡說,偽鈔案件涉及公眾利益,也危害國家經濟,並導致商家及受害者的蒙受金錢損失。

“認罪也不應成為減輕刑罰的理由,法庭應懲治被告,以作教訓。”
推事諾梅拉蒂判處被告諾哈雅蒂監禁10個月,從被捕日開始算起。

謝英順也為2名否認有罪的男被告求情,指2人已婚,都有孩子,保釋金不應作懲罰用途,隻是確保被告出庭,他要求法庭征收最低保釋金。
最後推事允準2人以各4000令吉保釋金,及一名擔保人保釋外出,且每月須到警局報到。

53歲被告另面對2控狀 皆不認罪
53歲的被告祖漢,因涉嫌擁有偽鈔及使用偽鈔,分別在推事庭及地庭,單獨面對另2項控狀。
根據首個控狀,他被指於3月11日晚上11時17分,在峇都丁宜一間便利店內,使用一張100令吉的偽鈔,觸犯刑事法典第489B(把偽造或贗製的貨幣當成真鈔使用)條文。
他周四(30日)早上在喬治市地庭面控時,否認有罪,法官允許以6000令吉保釋金保外。
至於第二項控狀,他被指於3月20日下午4時30分,在峇都丁宜路門牌54B的旅館4號客房內,擁有14張100令吉和1張20令吉的偽鈔,觸犯刑事法典第489C(持有偽造貨幣)條文。
祖漢對此控狀也不認罪,推事允許以4000令吉保外。
另外,祖漢與卡德利共同面對的控狀,將案展5月16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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