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15日訊)一名水警涉嫌索賄2530令吉,以作為條件不對付一名漁業公司持有者采取行動,他今日在北海法庭被控21項貪汙罪,否認有罪。
據21項控狀顯示,56歲被告仄阿尼蘭利,為檳島峇都烏蠻第一區海警總部的海警少校,他被控在2016 年至 2018 年期間,身為馬來西亞海事執法機構水警,向一名漁業公司的擁有者,分別21次要求對方彙款100至200令吉予他,總共索取2530令吉的賄賂,以換取在1985年漁業法令下,不對於對方采取行動。

由於被告在知道對方與自己擁有職務利益下,為自己索取貴重物品,即2530令吉款項,為此抵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公務員不得接受貴重物品或禮物)。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年、罰款或兩者兼施。
主控官諾阿祖拉副檢察司向法庭建議,被告保釋金為1萬令吉。被告今日在無代表律師下,向法庭求情減輕保釋金,指本身有4名孩子,其中3名孩子仍在求學中,妻子無工作,因此要負擔全家生活經濟費用。

他說,目前本身仍有工作,每個月收入有3000令吉,並且患有高血壓及高膽固醇,雙親皆已離世。
承審地庭法官祖哈米最終批準被告能以8000令吉與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案展8月1日過堂,並且瑜令被告需每個月前往鄰近的反貪局報到一次,其護照也需交由法庭暫時保管,直至案件審結為止。
此案另一名主控官位伊旺沙菲益副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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