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26日訊)檳州公民權計劃主任葉進強籲請內政部長,允許所有在《聯邦憲法》第15A條文,申請大馬公民權並被迫持外國護照的小孩,在年齡18歲之後,仍可以繼續以“居留簽證”居住在我國。
他說,移民局早已規定,父母必須在孩子年齡18歲之前,就應該向當局申請居留簽證。
“不過礙於很多父母不懂,所以才錯過在孩子18歲之前,向當局提出這項申請。”

他今日安排3名無國籍人士的記者會上,如是向媒體指出。
他希望內政部長可以給予通融或放寬,讓孩子年齡18歲之後或那些已被要求離境,但從小就與大馬家人住在一起的人,可以提出該通行證的申請。
他希望父母未雨綢繆,一旦發現孩子向國民登記局申請大馬公民權,已多次被拒或多年仍未有好消息,就應該先為他們向移民局申請“居留簽證”以備不時之需。
↓↓更多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