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檳高庭駁回女子司法審核 申請恢複基督教身分

(檳城4日訊)駁回了一名的申請,即她在2013年與一名穆斯林男子離婚後,尋求承認她回歸基督教的要求。

根據《馬來郵報》報導,高庭法官郭秋順(譯音)於6月26日駁回上述申請, 7月17日撰寫了判決書,該判決書於近期才發布。

這名女性在民事高等法院尋求6項判決,包括宣布她是信仰基督教的人,並指州伊斯蘭法不適用於她,及禁止答辯人根據州伊斯蘭法,對她行使任何權力的命令。

該女子還希望民事高庭,撤銷伊斯蘭法庭和伊斯蘭上訴庭的決定,即後兩者駁回了她放棄伊斯蘭教的申請,或宣判這兩個伊斯蘭法庭的決定與聯邦憲法不一致,因此無效的案件。

她還希望在向國家登記局提交適當的表格時,她的馬來西亞身分證上的姓名和宗教狀態得以更改。

根據有關高庭判決內容,這名57歲的女子出生於基督徒家庭,嬰兒時受洗禮,成長為有信仰且實踐基督教的人。她還在青少年時確認了自己對基督教信仰的信仰。

這名女子指出,她於1995年3月30日在檳州伊斯蘭事務局宣誓皈依伊斯蘭,這是為了讓她能夠與一名穆斯林男子結婚,而不是出於對伊斯蘭的信仰。在皈依伊斯蘭教後,她采用了穆斯林的名字。

該女子的婚姻於1995年7月初登記。她與穆斯林男子育有3個孩子,他們被撫養成為穆斯林並實踐伊斯蘭教。不過,這對夫婦於2013年1月經互相同意離婚。

2014年,該女子簽署了一份法定聲明,指她一直信奉基督教,並希望繼續作為基督徒生活。

須參加60天輔導課程

伊斯蘭法庭駁回女子放棄伊斯蘭申請,取而代之是參加為期60天輔導課程。

該女子於2016年3月22日,在雪蘭莪伊斯蘭法庭提出了放棄伊斯蘭的訴訟程序。

在她繼續進行放棄伊斯蘭的申請前,雪蘭莪州伊斯蘭宗教理事會(Mais)在伊斯蘭法庭提出了申請,導致她需要首先與一名ustaz(伊斯蘭學者)進行為期約一年的12次輔導課程。

在伊斯蘭法庭,這名女子所在教堂的主教和一名Mais官員,在有關她放棄伊斯蘭的申請,出庭作證。

她提出了上訴,但在今年1月18日被雪蘭莪伊斯蘭上訴法庭駁回。

4月17日,這名女子轉向民事法庭,提出申請,並將Mais丶雪蘭莪伊斯蘭上訴法庭丶雪蘭莪州政府丶JHEAIPP丶檳州政府丶國家登記局(NRD)和大馬政府列為答辯人。

高庭判決內容

對於案件,其請願書必須送達給總檢察長,由總檢察長決定是否在請願書階段,以他作為總檢察長(而不是政府的代表)的身分出庭。

總檢察長反對這名女性尋求司法審查的請願,理由是伊斯蘭法庭的決定,即確認她仍為穆斯林,不應受到的範疇,因為聯邦憲法第121(1A)條的規定。

第121(1A)條規定,民事法庭在伊斯蘭法庭有管轄權的任何事項方面,無權行使管轄權,並以條文的多個過去案例進行了審查,同意民事法庭不能審查類似這名女性案件的事項。

此外,法官認為雪蘭莪伊斯蘭法庭和雪蘭莪伊斯蘭上訴法庭,在雪蘭莪州法律《2003年伊斯蘭教管理(雪蘭莪州)法》中明確被賦予權力,可以審理並決定有關脫離伊斯蘭教的事項。

伊斯蘭法庭會檢查每個案件中的事實和證據,以確定申請人是否在伊斯蘭法律眼中真正背離了伊斯蘭信仰。當申請人未能充分證明這一點時,伊斯蘭法庭會拒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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