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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县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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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男握女子手 被控上庭

(槟城19日讯)因握住一名女子的手,被控上庭。

根据面子书帖文,一名41岁的男子在东北县区内,因作出不礼貌的行为,握著一名女性的手,触犯1955年微型罪行法令第14(侮辱行为)条文。

被告于昨日被带往乔治市法庭,在上述法令下面控。

41岁被告因握住一名女子的手,被控上庭。

由于被告听不懂英文和马来文,法官决定择日再过堂,以待通译员上庭协助翻译。而被告不获准保释外出。

上述法令下,罪成者可被罚款最高1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将以监禁10天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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