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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男子

東北縣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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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男握女子手 被控上庭

(檳城19日訊)因握住一名女子的手,被控上庭。

根據面子書帖文,一名41歲的男子在東北縣區內,因作出不禮貌的行為,握著一名女性的手,觸犯1955年微型罪行法令第14(侮辱行為)條文。

被告於昨日被帶往喬治市法庭,在上述法令下面控。

41歲被告因握住一名女子的手,被控上庭。

由於被告聽不懂英文和馬來文,法官決定擇日再過堂,以待通譯員上庭協助翻譯。而被告不獲準保釋外出。

上述法令下,罪成者可被罰款最高100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將以監禁10天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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