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人 不认罪 因太生气伤人被控 49岁被告不认罪 (槟城6日讯)因太生气而伤人,男子被控激怒伤人不认罪。 根据东北县警方面子书帖文,一名49岁的男子因涉嫌在东北县区内,致伤一名男子,触犯刑事法典第334(激怒伤人)条文。 49岁男子被控激怒伤人,他不认罪。 在此条文下,涉案者一旦罪成,最高刑罚是被罚款1000令吉,或监禁1个月,或两者兼施。 被告于昨日被扣押到乔治市法庭面控,他不认罪,并要求审讯。 法官允准被告缴付1500令吉保释金,保外候审。 另一方面,东北县警方重案组于昨日凌晨2时03分,在牛汝莪敦沙顿花园路,逮捕一名本地男子。 该名嫌犯是涉及一宗发生在牛汝莪布朗花园的抢劫案。 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392(抢劫)条文,调查此案。 伤人被控 49岁被告不认罪"> 高兴 惊讶 愤怒 悲伤 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