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21日訊)檳州海事執法機構一名執法員,因涉嫌索賄7900令吉,今日在北海法庭面對5項貪汙控狀,被告俯首認罪,遭法官判處罰款7000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監禁6個月取代。
根據首控狀指出,被告法茲裏阿都拉(48歲)被指在2017年4月17日,身為一名公務員,在檳城日落洞某銀行,向一名經營漁船公司的38歲華裔男子,通過銀行轉賬索取500令吉,以作為不采取執法行動,對付後者船隻在越界禁區捕魚的“酬勞”。

被告因此觸犯刑事法典第165條文(公務員不得接受任何貴重物品或禮物);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至於被告另4項控狀,則采用納入考量方式(TIC,Take Into Consideration),即指被告分別於2018年2月8日、5月6日、5月14日及7月29日,分別向同一人收取2000令吉、2500令吉、1900令吉和1000令吉的賄金。
被告律師拉蒙為被告求情時指出,被告有6名孩子尚在求學,母親已73歲,而且被告患有糖尿病,還在接受治療,加上被告在反貪會調查期間給予充分合作,如今被告也認罪,為法庭節省了不少時間與金錢。
“由於被告是初犯,此案也成為被告的一個教訓,因此希望法庭能給予輕判。”
主控官阿菲嘉副檢察司說,希望法庭基於公眾利益,給予被告一個合理的判決,以示警惕社會。
地庭法官祖哈米最終判決被告首個控狀,罰款7000令吉;若無法繳交罰款,則以6個月監禁作為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