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羅士打1日訊)吉打達魯阿曼發展合作社前主席涉及2項貪汙桉及1宗非法活動資金轉移,涉及金額高達數十萬令吉,他在法庭面控時,皆不認罪。
被告為65歲的馬茲蘭哈欣,第一控狀指出,被告於2016年11月在索瑟那迪商家中心內某單位,向一家公司董事索賄一項價值970萬令吉工程的10%賄金,即97萬令吉,以協助該公司在笨筒雙溪甸巴當哥保的一項太陽能項目中能得標。
第二控狀指出,被告在2017年1月19日,通過一家銀行戶頭,收取同一家公司27萬4608令吉賄金,作為協助獲得該工程的酬勞。
被告於上述控狀抵觸2009 年反貪會法令(第 694 號法令)第 16(a)(A),可在第24(1)項條文下被治罪。一旦罪名成立,可被監禁不超過20年,以及罰款不少於賄賂金額的五倍或1萬令吉,以較高者為準。
第3控狀指出,被告從將總額26萬5000令吉的非法活動資金,從該合作社的銀行戶頭轉移到其本身銀行戶頭,抵觸了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613法令)第4(1)(b)條文,並可在第4(1)條文下治罪,若罪名成立,可被監禁不超過15年,以及罰款不少於犯罪時非法活動收益或犯罪工具價值的五倍,或500萬令吉,以較高者為準。
被告不認罪,亞羅士打地庭法官法官羅哈都批準被告以3萬令吉保釋金,保外候審。
此外,被告也在雪州莎阿南地庭也面對3項貪汙指控,因此法官同意主控官法拉尤素副檢察司的申請,將此桉件轉移至莎阿南地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