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羅士打22日訊)內政部長拿督斯裏賽夫丁納蘇迪安指出,隨著內閣同意保留棄嬰公民權條款後,該部之後也將專注在7項修憲建議。
他說,獲得保留的棄嬰公民權條款則保持不變,繼續依據現有的程序進行。
他指出,2項不被接納及獲得保留的是大馬聯邦憲法第19(b)和第14(1)(e)條文。

賽夫丁今午前往波各先那安努清真寺,移交公民權批準信給予12名申請者時,在記者會上這麽指出。
他說,如此以來,棄嬰在申請公民權上與以往沒有差別,即需要3項證明,包括醫生報告、醫院報告及福利局的信函。
他說,有了這3項證明,發現該棄嬰者即可為棄嬰去申請報生紙,而該報生紙內會記錄該棄嬰是大馬公民。
他指出,如果沒有在既定的時間內申請,那就需依照憲法提呈公民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