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訊)已故卡巴星在長達45年的執業律師生涯中,處理過的案件多不勝數。

1965年1月15日,卡巴星在馬來西亞執業,1981年則在新加坡當律師,曾代表當時的勞工黨上庭;他在新加坡處理的最後一宗案件,是代表一名因戴頭巾上學,而被校方禁止到校的少女。
他接受媒體訪問時提到,擁有槍械而在1976年被判死刑的14歲少年獲寬赦,在感化院度過7年歲月後,特地到他的律師樓拜訪。
“有一天,我的書記進入我的辦公室,告訴我說有一個人要見我,但對方不願透露身分。我說不要緊,讓他進來。”
“他一進來,就問我是否認得他。我坦白告訴他,也許不記得了,但有點面善。過後他說,他就是那名14歲的男孩。
他說,經該名男子一提,於是他說:“我的天啊,你已不是14歲男孩了,你是大男孩,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他說,該名孩子表明是上門道謝,並邀請他到其父親在檳州浮羅池滑的酒吧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