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24日訊)華總將於5月25日召開中委會議,討論修改章程,網傳檳州華人大會堂,昨日召開特別緊急執委會議後,不認同修改章程及反對數項條款,包括總會長任期不得連續超過三屆。
網上流傳,檳州華人大會堂執行秘書,已於昨日致函華總總會長丹斯裏吳添泉,以及華總各州的創會會長及中委,並列出幾項較為嚴重及不符合目前華社發展的條款。
根據流傳內容,檳州華人大會堂指經過一番詳細討論及研究,認為有關將要通過的修改章程出現太多紕漏,而背棄當年十五華團成立的合作團結精神,同時,嚴重缺乏民主自由的元素,作為華社的總代表,將給其它華團組織樹立不良的規範及形像。
檳州華人大會堂反對,在5.2條款中,任何創會會員代表或中央委員會成員,違反該會章程或其行為有損該會聲譽,中央委員會可酌情罷免,撤除或暫停其職務及權益一段時期。
“本會堅決捍衛所有創會會員,所委派的代表需要受到基本尊重,總會只能提出建議或來函有關的州會表達意見,需求解決方法,而完全沒有權利罷免或撤除的權限。”
“創會會員的地位是在各州本身理事會選派出來,有一定的民意基礎及身分地位,任何幹涉行動必須向創會會員彙報,以及獲得滿意解決,而不是直接抹殺創會會員的基本權益,影響州分會的操作。”
記者嚐試聯絡檳州華人大會堂主席丹斯裏陳坤海,以求證流傳信函的真偽,但截稿為止聯絡不上對方。
7.1.4新增條款 帶出假民主訊息
檳州華人大會堂也不認同,有關7.1.4新增條款,即創會會員的名譽顧問或名譽會長,凡受創會會員委派為合格代表,允準有權參選總會長。
該會認為,此修改表面是表現民主程序,任何人可以挑戰總會長職務,但卻帶出假民主訊息及剝削創會會員的十名權限,要求一個沒有在民主程序中選派出來的幾名顧問或名譽會長,來競選州內有限十個合格代表,然後讓缺乏民意基礎及不在職務中者來競選總長。
“這隻會增加州內本身矛盾出現,甚至爭取代表出席權利鬥爭的現象在州內先上演,這種優惠的民主,看不出廣納人才的做法。”
屆滿就修改章程延長 是否合理?
檳州華人大會堂也對19.1條款有關任期的修改,即總會長任期不得連續超過3屆的事項表達看法,認為華總作為全國華團組織的領導及榜樣,應以身作則,提供正確的組織典範,同時積極培養接班人為使命,讓華社有更多的領導每次都有不一樣的表現及貢獻。
該會認為,華總章程規定每個領導都有機會領導一個6年的期限,已經有足夠表現力,如果華總作為華團的總機構,碰到屆滿就修改章程來延長,是否是正常合理的做法?
該會認為,每個基層社團都以華總為學習榜樣,每個都合理化拿華總為樣本來延長任期,整個華團華社將出現亂舞局面,如何改革?何來新陳代謝?培養接班人淪為口號?華社怎麽進步呢?
“期待華總各州領導認真看待,華社今後的發展史,是跟我們目前的方向與舉措息息相關,社會良知及責任是我們的方向,我們有必要保持華總成立以來的超然形像及地位,也要對得起支持我們的基層屬下華團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