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羅士打28日訊)吉打1名刑警被控4項貪汙罪,涉及賄金總額4萬4200令吉,他不認罪。
被告莫哈末納西爾( 35歲)被準許以1萬令吉保釋金,並由1人擔保下,保外候審。
此外,被告每月也需在月初定期到當地反貪會報到,並將個人國際護照交由法庭保管

被告面對的4項控狀中,他被指在2021年6月21日和22日的晚間,分別在萬拉峇魯縣的3個地點以及雙溪大年,濫用其身為警方肅毒刑事調查組員的職權,在寶騰奔舒娜轎車內向2名男子試圖索賄和同意收賄總額4萬2000令吉, 包括已收取2000令吉的賄金。
被告被指索取賄金,以協助兩名涉及毒品案件的嫌犯逃避罪責,並且不向上級報告扣押這些嫌犯涉嫌擁有冰毒的行為。
他因而觸犯抵觸2009年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17(a)條文 ,並可在同個法令第24(1)條文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20年及罰款最低1萬令吉或5倍賄金,視何者為高。
反貪會主控官祖基菲裏較早時向第二地庭法官普瑞茜拉要求被告需以2萬令吉保外侯審,同時每月月初需定期到附近反貪會報到,以及護照交由法庭保管。
被告代表律師布哈努丁想法官求情指被告還要撫養2名孩子,同時還在萬拉峇魯警區警局服務9年,希望法官能降低保釋金。
法官同意被告需繳付1萬令吉和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同時諭令案件定於7月23日過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