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9日訊/獨家報導)吉打來自同一戶家庭的華裔父親和2名子女,於2006年在轟動一時的“魯乃小鎮煉毒廠”案中,被判合謀為販毒而煉毒罪名成立及死刑後,今日獲聯邦法院減刑,改判他們監禁30年,讓三人得以逃過死刑。
華裔父親王輝明(63歲)、兒子王榮傑(39歲)和女兒王玉意(37歲,人名皆譯音)是根據2023年檢討死刑和無期徒刑(聯邦法院臨時權限)法令,向法院申請撤銷他們因煉毒罪成,而被判絞刑的刑罰。
以聯邦法院法官拿督哈民達星為首的三司,今早聆審此案後,一致批準上述3人尋求檢討死刑的申請,改判他們監禁30年,刑期從被捕日,即2006年7月9日開始計算;另2名法官是拿督諾丁哈山和拿督阿布峇卡。
三司諭令,由於王榮傑未滿50歲,因此其刑罰也包括鞭笞12下;至於王輝明已超過50歲,而王玉意是女性,因此可免受鞭刑。

根據控狀,王輝明、王榮傑和王玉意被控於2006年7月9日下午約4時,在吉打魯乃繁榮工業園的ZMAS SYNERGY私人有限公司的工廠,合謀為販毒而提煉重達368公斤126.26克的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毒)。
他們因此被控抵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c)條文,並可在和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讀的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2)條文下被判刑。
哈民達星今日宣判時指出,罪犯所需承擔的罪責程度,是法院在此申請中,必須考量的重要因素。
他說,三司在聆聽了3名尋求檢討死刑的申請人代表律師拉威占德蘭陳詞後,相信王輝明和其子女不是案件主謀,反之他們是根據他人下達的指示行事。

第7名辯方證人 陳祥和承認是首腦
王輝明和其子女的代表律師拉威占德蘭在陳詞時指出,高庭當年諭令被告出庭自辯後,辯方曾在審訊中傳召證人陳祥和(譯音)出庭供證,後者公然承認他在ZMAS SYNERGY私人有限公司的工廠提煉冰毒一事上,是集團首腦。
他說,身為第7名辯方證人的陳氏,在2006年7月9日被捕,並被當局援引1985年危險毒品法令(特別防範措施)第6(1)條文扣留,扣留令上闡明陳氏的角色,是上述煉毒廠的集團首腦。
因此,他指出,其3名當事人隻是按照陳氏的指示行事,不能被指是案件主謀;在工廠被用來提煉毒品的運作一事上,主謀顯然是陳祥和。

拉威占德蘭說,其當事人確實曾煉毒,但在案發當年王榮傑和王玉意分別年僅22歲及19歲,明顯是根據父親的指示行事,但真正的幕後主謀不是他們3人。
他指出,雖然王輝明是上述公司董事經理,其子女則是公司董事,但上訴庭在審理其當事人的上訴申請時,裁定陳祥和是煉毒廠的集團首腦,但他不知道陳氏當年供證後,是否有被當局處置。
根據去年7月4日生效的2023年廢除強製死刑法令,法官擁有酌情權可決定判處販毒和煉毒罪犯死刑,或監禁30年及鞭笞不少於12下的刑罰。
3被告猶如“毒驢”
王輝明和其子女的代表律師拉威占德蘭在陳詞時,形容其當事人猶如“毒驢”,因此要求三司把他們應承擔的罪責程度納入考量,因為王輝明是遵循運作煉毒廠的集團首腦,即陳祥和的指示行事,因此這猶如是販毒集團首腦指示“毒驢”販毒的情況。
他說,毒驢販毒固然有罪,但若毒驢是按照幕後主謀的指示行事,法院就有理由重新審視是否應判處死刑。
他指出,其3名當事人並不構成極為罕見的案件,因為他們猶如是“毒驢”,隻是並非被要求販毒,而是在幕後主謀指示下煉毒,因此要求法院減刑,改判他們監禁30年。
另外,總檢察署審訊與上訴組主任拿督莫哈末杜蘇基親自代表控方陳詞時,表明反對3人尋求撤銷死刑的申請,要求法院維持原判。
他說,此案涉及的毒品重量非常驚人和規模龐大的煉毒廠,案情是屬極為罕見的案件,即使上訴庭在裁決中認同陳祥和是集團首腦,並不意味王輝明和其子女可開脫。
上訴庭和聯邦法院分別是於2015年1月30日和同年12月1日,維持高庭判處王輝明和其子女煉毒罪成及死刑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