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18日訊)檳城消費人協會促請國內貿易及生活成本部,執行1946年價格控制法令之1973年修訂法令第8(1)條款,即強製商家在要賣的商品上展示價格標簽。

檳消協主席莫希丁阿都卡迪今日發文告說,該協會在檳島進行一調查,發現各類商家,包括食攤丶菜市丶夜市丶餐館和雜貨店,很多都沒遵守上述法規。
他說,最主要的違法者是飲食攤,沒看到任何價格標簽;其次是餐館,不是沒更新價目表就是提供誤導消費者的信息。
“這種缺乏透明度的定價,常常使消費者被多收錢,因為即使他們不同意有關賬單,也沒有寫明的價目表可作參考。”
他說,此外,最近柴油起價可能引起食物成本增加,這使消費者預先知道價格就更為重要。在價格控制法令下,商家有責任確保顧客被告知價格,但是執法不足,削弱法律的效力。
因此,檳消協呼籲國內貿易與消費者事務部,果斷執行有關法令第8(1)條款。
“為了保證商業活動的公平和保護消費者的權利,我們促請政府嚴格執法和提控犯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