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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钱骡被控上庭 被判罚款750令吉
(槟城5日讯)2名“钱骡”昨日被提控上庭,他们在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29(1)条文下罪成,法庭判处若无法缴付750令吉罚款,将监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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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南县警方面书帖文,该2名分别50岁及58岁的“钱骡”被告,是于昨日被扣押上浮罗山背法庭面控。
2名被告是在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29(1)条文(拥有来历不明财物)下,被法官判处罪成。
另一方面,2名分别24岁及39岁的被告,因涉嫌伪造付款收据,也于昨日被警方带上浮罗山背法庭面控。
2名被告皆不认罪,法官要求每人缴付6000令吉保释金,案展10月24日过堂。
另外,2名分别45岁及48岁的被告,因涉嫌滥用毒品,昨日在浮罗山背法庭上,俯首认罪。
2名被告皆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下被控。
45岁的被告认罪,法官判处被告监禁2个月,从定罪日算起,并接受国家反毒机构( AADK)2年监管。
48岁被告在认罪后,法官判决被告罚款1500令吉或监禁3个月,同样须接受国家反毒机构长达2年监管。